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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党建研究会章程
作者:admin 点击数: 时间:2015-05-12

浙江农林大学党建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浙江农林大学党的建设研究会,简称浙江农林大学党建研究会,是在浙江农林大学党委领导下和上级党建研究会指导下,从事学校党建工作理论和实践研究与交流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深入研究新时期高等学校党建理论和实践问题,进一步推动基层党建工作创新,为学校建设国内知名的生态性创业型大学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学校党委和上级党建研究会的要求,制定研究会的学习、研究计划,针对学校党建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前瞻性理论问题进行研究;

(二)组织和开展学校党建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调查研究。拟定主要研究课题,组织党建研究课题立项,评选优秀论文和优秀成果,推广运用研究成果,并向有关报刊杂志、有关会议和上级部门推荐优秀研究成果;

(三)及时向学校党委反映会员、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对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加强和改进学校党建工作做好咨询服务;

(四)每年举办一次年会,开展理论研讨,交流研究成果,总结本会工作,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五)完成学校党委和上级党建研究会交办的研究任务和其他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学校各党群部门,各党委(总支)、直属党支部,马克思主义学院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五条 个人会员条件:

(一)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群部门工作人员,各党委(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专、兼职组织员,辅导员,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教师为当然个人会员;

(二)学校其他从事党务工作或党建理论研究工作,有党建工作经验和理论研究能力,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本会会员义务的教职工党员。

第六条 入会程序:

除当然个人会员外,其他人员入会需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本会批准。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作出的各项决定;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的研究任务和其他工作;

(四)向本会提交、推荐研究成果、学术论文、调查报告,交流研究成果,介绍本单位党建工作经验。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党建研究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各种资料;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领导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本会章程;

(三)选举理事会。

第十条 研究会设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一般由各党委(总支)、直属党支部、党群部门负责人和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代表担任。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订本会章程;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议研究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接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学校党委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决议,行使第十条第(三)、(四)、(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研究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第十六条 研究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校党委组织部。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七条 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校党委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秘书处在会长的直接领导下处理研究会日常事务。秘书长根据会长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领导秘书处工作,负责处理完成本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配合秘书长做好分管工作。

第十九条 各党委(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党群部门根据需要可申请成立党建研究分会,各党建研究分会在学校党建研究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研究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高教研究基金、专项拨款、党费及社会资助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2015年4月20日浙江农林大学党建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党建研究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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