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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林学院教职工丧事处理规定
作者:admin 点击数: 时间:2012-04-16

浙江林学院教职工丧事处理规定

浙林院【2002】297号

为了贯彻国家对丧事改革的精神,适应高校各项改革的进程,特制定我院教职工丧事处理的规定如下:

一、丧事处理的原则

1、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下同)逝世后,丧事要符合“严肃、从简、从快和节约”的原则,不得大操大办。

2、丧事由死者亲属全权负责。学校根据死者及亲属情况,决定是否成立丧事处理协助小组,以便协助处理丧事。

3、学校、部门对死者要诚恳关心,亲属要相信组织。双方要相互配合,共同把丧事处理好。

4、遗体一律在当地火化,不准入棺土葬及搞迷信活动。

5、丧事以外的各类问题,一律到遗体火化后按政策处理。

6、尊重死者生前丧事从简的嘱托或亲属要求丧事从简的愿望。提倡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和追悼会。

二、根据《丧事处理的原则》第2条成立丧事处理协助小组

1、处级以上党政干部(含)、教授、离退休教职工的逝世由组织部或离退办负责(以下称负责部门)。以上人员逝世成立丧事处理协助小组,其中院级党政干部逝世由院党政领导任组长。

2、其他教职工逝世由所在部门负责,成立丧事处理协助小组。

三、丧事处理协助小组工作内容

1、组织学校或部门有关人员参加遗体告别(追悼会)仪式。

2、根据本规定确定花圈数。

3、教职工在外地去世,由负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派人前去协助亲属处理。

4、向死者亲属说明丧事处理有关政策(费用等)。

四、逝世消息的发布范围及集体名义送花圈的原则

1、根据省委(80)4号文件规定,院级领导(含享受厅局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逝世后,报省委教育工委。在浙江日报上发表简要消息。

2、离休干部、教授、处级干部在本院院报上发表简要消息。

3、因公牺牲人员在本院院报上报道。

4、发表逝世消息由宣传部负责。

5、为了控制花圈数量,集体名义按下列原则送:

(1)院级党政干部(含享受厅局级)逝世:院党、政、工及各院、系、各部门。

(2)离休干部逝世:院党、政、工、组织部和原所在部门。

(3)教授、中层干部逝世:院党、政、工、组织部(中层干部和是党员的教授)、人事处、所在部门。

(4)退休教职工逝世:院办、离退办和原所在部门。

(5)教职工逝世:院办、人事处、所在部门。

(6)民主党派成员逝世:除以上各条规定的部门外增加统战部。

五、各项费用的开支

1、本着节约的原则,尽量节省开支。

2、学校、部门用车和送的花圈由学校或所在部门支付。

3、丧事处理的费用均由亲属自理。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下发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

4、教职工因公牺牲的丧事处理费用原则上亦参此规定办理。

六、遗体告别(追悼会)仪式

1、因公牺牲人员可举行追悼会,负责部门安排人员参加。其他的是否组织人员参加其遗体告别仪式视情况决定。

2、遗体告别(追悼会)仪式的议程:

(1)×××同志遗体告别(追悼会)仪式开始;

(2)默哀(奏哀乐);

(3)主持人宣读送花圈、唁电、唁函及到会人员情况;

(4)致悼词(介绍生平事迹);

(5)亲属致答词(视情况而定);

(6)向遗体告别。

七、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浙江农林大学组织部、统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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