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做好教职工退休管理工作,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退休年龄及出生时间认定
1、退休年龄认定
(1)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2)工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
2、出生时间认定
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办理干部离退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浙组通字〔1990〕24号)文件规定,出生时间以身份证为准,如身份证与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由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证核实后确定。对无法查实的,应以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依据。
二、办理退休手续
1、教职工退休每年办理两次,即在每年3月1日至8月31日到达退休年龄的,于当年8月办理退休手续,9月发给退休费;每年9月1日至次年2月底到达退休年龄的,于次年2月办理退休手续,3月发给退休费。
2、办理退休手续时,交一寸近期脱帽照片一张,退交工作证,领取退休证。
三、教学科研岗位高级职称人员办理延长退休年龄的有关规定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原则上为六十岁退休。如因工作需要延退的,本人自愿、身体健康,其延退时间一般为1-3年;
2、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为六十岁退休。如特殊情况学校工作需要延退的,本人自愿、身体健康,其延退时间一般为1年;
3、延退人员延退期间不再担任重要学术岗位,工资津贴等待遇按在职人员对待。
四、办理延长退休年龄的程序
1、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提出符合延长退休年龄条件人员的报告,报人事处,经学校审定批准后实施。
2、办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每学期申报一次,申报时间应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前二个月提出申请。
3、为不影响教学安排,已办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教师,若在未到期前要求退休者,应在学期结束前三个月提出,并经批准后才能办理手续。
五、办理提前退休的有关规定
按国家有关规定或人事制度改革政策执行。
六、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凡此前如有与本规定不符者,均以本规定为准,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OO四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