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2011年1月26日·浙人社发【2011】31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下同)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15元调整为105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70元调整为89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00 元调整为805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系非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80元调整为670元;系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60元调整为530元。
三、调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安排。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