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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草案)
作者:admin 点击数: 时间:2012-04-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浙江农林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学校无党派高级知识分子为主自愿组成的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宣传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加强全校党外知识分子之间的团结、交流与合作,为浙江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促进农林大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浙江农林大学党委的领导,接受上级统战部门和学校党委统战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临安市锦城镇环城北路88号浙江农林大学党委统战部。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组织理事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支持理事为浙江农林大学的建设与发展献计献策、建功立业;

二、组织理事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国情、民情、校情,就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重大方针、知识分子政策特别是农林大事业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理事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社区教育、社会服务等活动,为构建浙江的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贡献力量;

四、促进理事开展与海内外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专业人士及群众团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加强全校党外知识分子之间的相互了解,增进团结,反映党外知识分子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党外知识分子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浙江农林大学党委做好培养和推荐无党派代表人士的工作。

第三章 理 事

第七条 本会实行理事制,吸收个人理事。

申请加入本会的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和参加本会活动意愿;

三、应具有副高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副处以上(含)领导职务;获得博士学位或归国留学人员,工作业绩突出。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吸收少量的中共党员、民主党派骨干参加。

第八条 理事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所属党委(总支)推荐;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广泛团结和联系全校党外知识分子,为农林大事业发展服务;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理事自动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长;理事如加入其它组织或其它原因必须退会时,需向秘书长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理事如有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可由会长会议代行。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及秘书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议事机构是理事大会。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会议报请学校党委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四、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其中一名由中共浙江农林大学党委统战部部长兼任),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负责实施常务理事会的重要决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可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项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本会下设建言献策部、科技服务部、组织建设部等三个工作部和留学归国人员联谊分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报请学校党委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

二、检查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如会长因故不能履行上述职责,可由副会长履行;如因故常务理事空缺时,须在三个月内召开常务理事会进行增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负责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的日常工作,党委统战部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本会可聘请校内外有关领导同志和专家担任名誉会长及其它名誉职务或顾问。

第五章 经费及章程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学校、部门或学院资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仅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经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由会长会议提出,经理事大会审议通过,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浙江农林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第一次理事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大会。

浙江农林大学组织部、统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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