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林学院党政管理人员非领导职务评聘办法(浙林院党[2002]78号)
为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党政管理队伍,发挥党政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我院的整体管理水平,参照《浙江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
非领导职务依据《浙江林学院第二轮岗位聘任实施办法》(浙林院党[2002]31号)中设置的机构编制,本着精兵简政、提高效率和工作需要的原则设置。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和职务名称
根据非领导职务规格不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和我院的干部管理权限,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非领导职务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三、非领导职务的评聘对象
在各院(系、部)、有关部门党政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学生政治辅导员按照浙林院党字[1999]47 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
党政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忠诚党的高等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团结协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具备所任职务相对应的其他条件。
(一)调研员的任职条件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任助理调研员六年以上,或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十一年以上或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并在党政管理岗位工作四年以上;
3、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管理经验,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能独立起草总结、报告和其他文稿等,工作有创新,成绩较显著;
4、已正式发表与工作岗位相关的论文两篇以上,起草各类文稿十篇以上。
(二)助理调研员的任职条件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任主任科员五年以上,或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党政管理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3、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管理经验,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能独立起草总结、报告和其他文稿等,工作有创新,成绩较显著;
4、已正式发表与工作岗位相关的论文两篇以上,起草各类文稿十篇以上。
(三)主任科员的任职条件
1、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任副主任科员四年以上,或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参加工作九年以上并在党政管理岗位工作一年以上;
3、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能熟练起草各类文稿,在本部门中起骨干作用;
4、在有关研讨会上交流过与工作岗位相关的论文两篇以上,起草文稿六篇以上。
(四)副主任科员的任职条件
1、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任科员四年以上,或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四年以上或参加工作九年以上并在党政管理岗位工作一年以上;
3、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能独立地开展工作,能较熟练地草拟各类文稿;
4、在有关研讨会上交流过与工作岗位相关的论文两篇以上,起草公文六篇以上。
(五)科员的任职条件
1、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任办事员三年以上,或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或参加工作五年以上并在党政管理岗位工作一年以上;
3、能独立处理本部门一般性工作,起草一般性文稿。
(六)新录用的中专、高中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确定为办事员;大学专科、本科毕业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确定为科员;硕士和博士毕业研究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分别确定为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
对特别优秀者,可以破格评聘。
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不受上述任职条件的限制。
五、非领导职务的比例限额
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超过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超过科级领导职务相应的职数,其中主任科员不超过50%;科员和办事员不规定比例限额。
上述比例限额不含由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职数和学生政治辅导员非领导职务职数。
六、非领导职务的评聘程序
1、评聘对象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浙江林学院党政管理人员申请非领导职务报名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报名表报党委组织部,对其申报资格进行审核。
2、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者填写《浙江林学院党政管理人员非领导职务申报表》,经所在部门推荐,并将论文、文稿等材料一并报党委组织部。组织部会同院纪委、人事处根据本文规定提出评聘人选建议,经党委审定后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公布。
3、对见习期满者填写《浙江林学院党政管理见习人员非领导职务确定表》,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其见习期间的表现确定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七、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