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林学院第三轮职员聘任工作方案(浙林院党[2005]34号)
为适应学校新一轮快速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全校管理人员的岗位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根据和参照《浙江林学院管理工程方案》(浙林院党〔2005〕24号)、《浙江林学院校院两级管理试行办法》(浙林院党〔2005〕26号)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处级领导干部的聘任
(一)处级领导干部聘任的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自愿、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二)处级领导干部聘任的条件和资格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水平,努力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
2.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忠诚高等教育事业,在学校改革建设中积极工作,并做出较大成绩。
3.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敢于善于负责,能够把上级和学校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使命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5.正确行使职权,勤政廉政,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学校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6.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顾全大局,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
7.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各学院(部)正副院长(主任),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正副处长,图书馆正副馆长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研究生文化程度。
8.自荐、推荐正处级领导职位的,应当具有在副处级领导职位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自荐、推荐副处级领导职位的,应当在科级管理岗位或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党政管理岗位工作八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三年以上。
9.新提任的正处级领导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副处级领导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10.身体健康。
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聘任。
(三)处级领导干部的聘任及相关规定
1.公布处级领导干部职务岗位(不含任现职时间不满一年的职务岗位和经一定的组织程序确定,并需经上级组织批准、任期未满的职务岗位);现任处级领导干部,填报《浙江林学院现任处级领导干部处级领导职位自荐表》;校党委根据其本人意愿、工作需要和届满考核情况等,确定并公布聘任人选。其中,副处级领导干部自荐正处级领导职务岗位的,聘任人选按照《浙江林学院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暂行条例》(浙林院党〔2001〕19号)规定的程序确定。
2.公布空缺处级领导干部职务岗位;尚未确定职务岗位的现任处级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填报《浙江林学院处级领导干部职位自荐表》;自荐者为现任处级领导干部的,聘任人选确定办法同前。自荐者为其他人员的,聘任人选按照《浙江林学院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暂行条例》(浙林院党〔2001〕19号)规定的程序确定。
3.任处级领导干部三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处级领导干部,因故不再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转为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二、科级领导干部的聘任
(一)科级领导干部聘任的原则(同处级领导干部聘任的原则)
(二)科级领导干部聘任的条件和资格
1.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及本单位的指示、决定、决议。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3.坚持实事求是,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对上负责对下负责相一致。
4.正确行使职权,勤政廉政,自觉接受学校、部门和教职工的批评和监督。
5.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顾全大局,作风正派,团结同志。
6.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7.自荐正科级领导职位的,应当在科级管理岗位或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二年以上,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党政管理岗位上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二年以上;自荐副科级领导职位的,应当具有科级管理职务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党政管理岗位工作3年以上。
8.新提任的正科级领导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副科级领导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9.身体健康。
(三)科级领导干部的聘任及相关规定
1.公布科级领导干部职务岗位(不含任现职时间不满一年的职务岗位);现任科级领导干部,填报《浙江林学院现任科级领导干部科级领导职位自荐表》;学校第三轮职员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其本人意愿、工作需要和届满考核情况等,确定并公布聘任人选。其中,副科级领导干部自荐正科级领导职务岗位的,聘任人选参照《浙江林学院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暂行条例》(浙林院党〔2001〕19号)规定的程序确定(面试小组由学校第三轮职员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和所在部门领导及代表组成。聘任人选由学校第三轮职员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
2.公布空缺科级领导干部职务岗位;尚未确定职务岗位的现任科级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填报《浙江林学院科级领导干部职位自荐表》;自荐者为现任科级领导干部的,聘任人选确定办法同前。自荐者为其他人员的,聘任人选参照《浙江林学院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暂行条例》(浙林院党〔2001〕19号)规定的程序确定。
3.任科级领导干部三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科级领导干部,因故不再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转为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三、其他职员的聘任
(一)其他职员聘任的条件和资格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学校及本部门的决定。
2.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和所聘任岗位相应的能力。
各单位可根据岗位职责需要,确定相应的聘任条件。
(二)其他职员聘任的程序
1.动员。
2.公布岗位。
3.自荐。
4.资格审查。
5.由人事处和各单位领导对自荐人员进行考核,决定聘任。
四、处级领导干部、科级领导干部和其他职员的聘任期限均至2008年底。
五、聘任中涉及到的其他有关事项按《浙江林学院校内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浙林院党字〔1999〕25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聘任工作领导机构
为加强第三轮职员聘任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第三轮职员聘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由陈敬佑、张齐生、周国模、宣裕方、方伟、张立钦、鲍滨福、杨斌、汪志银、汪士华同志组成,陈敬佑同志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牛东红、杨黎明、汪士华、汪志银、胥亮同志(按姓氏笔画为序)组成,汪志银同志任主任(兼)。
七、聘任工作时间安排
聘任工作从6月28日开始到7月10日结束。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处级领导干部聘任时间:6月28日-7月2日
2.科级领导干部聘任时间:7月2日-7月6日
3.其他职员聘任时间:7月6日-7月10日
中共浙江林学院委员会 浙江林学院
2005年6月23日
附件:各部门编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