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委(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对党费收缴方式调整如下:
一、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足额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二、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收缴党费。党费收缴时,党支部需填写《党员党费缴纳清单》(见附件1)。
各二级党组织指派专人汇总各支部《党员党费缴纳清单》,按季度(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将党费和《党员党费缴纳清单》交至财务处(或直接汇入指定银行账号,将汇款凭证和《党员党费缴纳清单》交至计财处),计财处开具党费收据。组织部不再收取党费现金。(附件2:党员党费缴纳流程图)
三、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提醒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四、新调整的党费收缴方式自2015年4月2日起执行。
附件1:党员党费缴纳清单.doc
附件2:党员党费缴纳流程图.doc
党委组织部
2015年4月2日